协会章程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四川省石油制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四川省石油制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石油制品科研、生产、运输、仓储、批发及零售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促进成员单位之间按照诚信守法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集群众、推动事业发居、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在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服务和自律功能,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制度和管理创新,推动石油制品行业技术与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及可持续发展。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石油制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本行业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 (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推广、信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做好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收集分析并组织交流石油制品零售行业的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补贴、反垄断问题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请;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补贴、反垄断的调查应诉工作; (六)代表本行业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会员企业在建设、发展、生产、经营、安全、环保等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研究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增强本协会的凝聚力; (七)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协助政府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八)受政府、会员和社会委托,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改革、网点布局和重大投资、改造、开发建设和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为政府立法、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协调会员企业间的经营、合作、资产及资本运营等有关问题;    (九)受托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会员单位贯彻实施。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由取得石油制品及其延伸产品的科研、生产、运输、仓储、批发及零售合法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缴纳会费; (三)在四川省境内具有从事石油制品及其延伸产品的科研、生产、运输、仓储、批发及零售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四)四川省境外的石油制品行业企事业单位,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也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秘书处审核,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三)缴纳年度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牌匾。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意见的提案; (五)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 (六)有权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行规行约,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对石油制品行业的建设、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公益和慈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投票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协会章程;

(二)主动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和协会的各项工作;

(三)企业诚信经营、业绩突出、群众口碑好,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四)企业经营秩序井然、管理到位、设施完备、操作规范环境优良、安全有序、卫生较好;

(五)近三年未受到经信、工商、质监、税务、环保、安监、消防等单位查处;

(六)主动参与当地公益事业,积极献爱心,热心帮扶、救助困难群众;

(七)协会工作成效显著,组织协调能力强,在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贡献突出,拥有积极为会员服好务的奉献精神,深受当地政府管理部门认可与会员企业拥戴;

(八)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理事会换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前,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八)制定本协会全局性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或通过网络(微信及邮件)方能生效,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一3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约政治素质;

(二)所在企业近几年未受到政府管理部门查处,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勤勉履行职责,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拥有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好务和多作贡献的奉献精神;

(八)必须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过领导职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较强专业知识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九)按时缴纳会费。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轮值制。本协会设立创会会长、创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对外代表本协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上报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任免;负责选拔、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代表处”、“办事处”、“专业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协会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非营利事业和日常运转工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致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表决通过,并在30日内,经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 本协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6日第二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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